题目

答案解析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承受方应当缴纳契税。本题中,孙一所占份额由 20% 增加到 40%,应当缴纳契税,选项 A 不当选。

拓展练习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选项 A 不当选、选项 D 当选;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选项 B 不当选;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选项 C 不当选。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 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 3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选项 A 当选)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选项 A 当选;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照章缴纳房产税,选项 B 不当选;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选项 C 当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选项 D 当选。

收入合计= 20 000÷80% ×(20%+ 80%)= 25 000(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 25 000×5%= 1 250(万元)。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250×(7%+ 3%+ 2%)= 15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 8 400 + 5 000 + 1 000 +(8 400 + 5 000)×5%+ 150 +(8 400 + 5 000)×20%= 17 900(万元)。
增值率=(25 000 - 17 900)÷17 900×100%= 39.66%。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5 000 - 17 900)×30%= 2 130(万元)。
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2 130 - 600 = 1 530(万元)。
不加收滞纳金。
理由: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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