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税前扣除的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少?为什么?
计算2023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支出。该捐赠支出最迟可结转到哪一年扣除?根据资料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在表中字母栏中填写相应数额)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节选)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2 |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4+5+6+7) | |||||||
3 | 前三年度(2020年)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2021年)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2022年) | * | a | * | * | * | b | |
6 | 本年(2023年) | c | * | d | e | f | * | g |
7 |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 | ... | |||||||
11 | 合计(1+2+7) |
①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 40 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收入,应纳税调减 40 万元。
②会计上按照成本法核算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60万元,税法上确认收入,但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应纳税调减 60 万元。
③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50 万元,税法上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应纳税调减 50 万元。
④股权转让,税法上应确认的收益 =600-500=100(万元),会计上确认了 70 万元,故应纳税调增 30 万元。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限额 =800×14%=112(万元)> 150-25-15=11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 110 万元。
企业为高管缴纳的年金不得从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扣除限额 = 工资、薪金总额 ×5%=800×5%=40(万元)< 7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是 40 万元。
理由: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银行借款利息 20 万元不可以税前扣除。
理由: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2018 年 7 月 1 日后,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作为合规票据在税前列支,由于该业务只取得了利息结算单据、未取得发票,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5‰=[3000+2000+2712÷(1+13%)+75] ×5‰=37.38(万元);扣除限额 2= 实际发生额 ×60%=30×60%=18(万元);扣除限额1>扣除限额 2。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18 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创意设计活动费用总计金额=20+20×100%=40(万元)。
理由: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 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①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利润总额×12%=700×12%=84(万元)<待扣金额=75×(1+13%)+30=114.75(万元),因此 2023 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 84 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支出 =114.75-84=30.75(万元)。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3 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则该捐赠支出最迟可结转到 2026 年扣除。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2 |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 | |||||||
3 | 前三年度(2020年)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2021年)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2022年) | * | 300000 | * | * | * | 300000 | |
6 | 本年(2023年) | 847500 | * | 840000 | 840000 | 307500 | * | 307500 |
7 |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 | ... | |||||||
11 | 合计(1+2+7) |


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选项 B,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1)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2)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选项 C,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的扣除规定是( )。

从事货物生产和批发零售的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必须将全部销售额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某木质家具生产企业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评选为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木质家具适用税率为13%,上期无留抵税额,2024年5月发生业务如下:
(1)当月销售家具取得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残次品开具普通发票上面注明的金额为113万元;当期购进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06万元;向当地的希望小学直接捐赠一批课桌,该批商品账面价值为80万元,同类商品不含税市场售价为120万元;用前期外购的一批木质座椅全部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奖励,外购座椅账面价值为20万元,进项税额已于购进当期进行抵扣;当月清理出借的包装物,发现一年前出借给乙公司的包装物还未归还,甲公司随即将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3000元确认收入;销售使用过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12万元,该设备于2015年8月份购进,进项税额已于购进当月进行抵扣。
(2)从农户手中购入一批木材,开具农产品发票上注明买价20万元,支付运输费,该批木材由运输企业运回,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万元,当月该批产品未领用。当月员工出差取得注明本企业员工身份信息的往返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面上注明的票价合计6000元,机场建设费合计120元,燃油附加费合计500元。
(3)当月转让2014年3月购置的一栋厂房,取得的含税收入为1200万元,该厂房购置时的原价为9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①该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③加计抵减的比例:
先进制造业企业为5%;
集成电路企业为15%;
工业母机企业为15%。
该企业直接向希望小学捐赠商品的行为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①不视同销售,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13%=2.6(万元),不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②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26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0
①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③该笔业务应交增值税=3000÷(1+13%)×13%÷10000=0.03(万元)。
①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②理由: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已经进行进项抵扣的,销售时不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该笔业务应交增值税=12÷(1+13%)×13%=1.38(万元)。
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1000×13%+113÷(1+13%)×13%+120×13%+0.03+1.38=160.01(万元)。
该企业收购木材的入账成本=20-(20×9%)+1=19.2(万元)。
员工出差取得的行程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500)÷(1+9%)×9%÷10000=0.05(万元)。
该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6+20×9%+1×9%+0.05-2.6=105.34(万元)。
该企业转让厂房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900)÷(1+5%)×5%=14.29(万元)。
当期应交增值税=160.01-105.34+14.29=68.9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