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本题表述错误。

拓展练习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选项B、C、D当选。
【知识链接】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登记无法确定清偿顺序;而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后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按照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选项A当选。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选项B不当选,选项C当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关于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总结: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 登记(登记顺序)>未登记>债权比例 |
抵押权vs质权 | 登记、交付的时间顺序 |
留置权vs抵押权、质权 | 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
超级优先权: ①留置权>价款债权抵押权>浮动抵押②价款债权抵押权>其他担保物权 | (1)下列债权人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①设定抵押权或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②提供融资的债权人;③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2)同一动产上多个价款优先权的,按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本题表述错误。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条款称为“流押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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