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3年5月1日,深圳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200吨钢材,总价为4000万;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10日内付款。双方未约定货物交货地点。由于生产运转需求,5月15日,甲公司以其厂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范围。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地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要求2]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要求3]
丁公司的保证范围如何确定?
本题来源:第九节 主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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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要求2]
答案解析: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要求3]
答案解析: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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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选项A当选;(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选项B当选;(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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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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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乙对三笔贷款的履行期限做了变动,且未告知丙公司,则保证人丙公司对三笔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截止日期分别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1日。甲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对前两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因此,丙公司仅对最后一笔15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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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选项A、B、C、D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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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山洪是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当选;(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题中,乙已经收取了运费,因此甲可以要求返还,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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