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19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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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选项A、D当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选项B当选;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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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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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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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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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将动产出质属于动产质押,不是权利质押,选项C不当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但是不能设立质押,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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