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 A.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
  • B.将汇票金额的一部份转让给甲某
  •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权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份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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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以(纸质)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案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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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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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当选。

选项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当选

选项CD: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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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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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视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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