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纸质)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
  • A.

    附有条件的背书

  • B.

    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 C.

    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

  • D.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纸质)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将(纸质)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B、C当选;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该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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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纸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担保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

    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并交付汇票时生效

  • B.

    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时生效

  • C.

    甲公司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

  • D.

    甲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交付时生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纸质)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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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偷取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赠与其女友乙,作为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赠与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 B.

    乙属于无偿取得本票,银行应当支付

  • C.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故银行应当支付

  • D.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偿获得本票,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优于甲,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因偷盗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本题中,乙受赠该票据,属于无偿取得,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超过甲。而该票据为甲偷盗所得,甲不享有票据权利,故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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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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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当选。

选项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当选

选项CD: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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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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