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委托乙出售房屋,并向乙出具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乙的代理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的有(  )。
  • A.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B.乙与丁恶意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丁
  • C.乙以甲的名义与委托其买房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D.乙不知甲意外去世,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卖给他人
  • E.乙在甲取消委托后,仍向他人出示尚未被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售出房屋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自己代理(效力待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选项B,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效)。选项C,双方代理(效力待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选项D,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选项E,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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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行政许可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B.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内涵外延相同
  • C.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D.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D,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选项B,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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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在展销会上看到乙公司展台上有一款进口食品料理机,想起同事丙前几天说想买1台料理机,遂自作主张以丙的名义向乙公司订购1台该款料理机,约定货到付款。随后,乙公司将料理机快递给丙,丙签收付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为(  )。

  • A.效力待定
  • B.无效
  • C.可撤销
  • D.有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丙签收付款代表对甲行为的追认,故乙公司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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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责应当遵守的监察程序有(  )。

  • A.处置程序
  • B.调查程序
  • C.立案程序
  • D.速裁程序
  • E.简易程序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B和C,监察程序包括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处置程序。选项D、E,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程序、自诉案件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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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三)

2020年6月3日,甲县税务局向怡和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于15日内补缴税款360万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未缴纳。6月2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催告文书,限期10日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仍未缴纳。7月1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载明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以及怡和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但没有载明税收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当日,甲县税务局通知银行将上述税款、滞纳金从怡和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入库。
8月25日,怡和公司以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退还全部税款、滞纳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甲县税务局应诉。甲县税务局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B,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内容。故属于要式行政行为。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第三人实施。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选项E,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上述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要求4]
答案解析: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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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四)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丙出借8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2%,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55%。乙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供货商,丙房地产公司欠乙5000万元货款。乙以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质押向丁银行办理了贷款。两个月后,因资金周转需要,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至此,甲对丙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本金合计1.3亿元。为保障债权如期实现,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甲丙双方约定:若将来债权到期,丙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则商品房预购合同生效,将债权本金及借款利息经对账清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货款债权和借款债权陆续到期后,因丙房地产公司未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丙房地产公司欠甲本息合计1.8亿元。按照双方此前约定,将该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后,甲尚欠丙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000万元。甲承诺待办理完所购商品房移转登记后即付清2000万元尾款。丙房地产公司认为折抵购房款的欠款金额包含高额借款利息,要求与甲重新核算购房款遭甲拒绝,丙房地产公司遂拒绝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致双方涉讼。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A、D,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甲与丙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月利率2.2%,年利率为26.4%,因此仅在未超过3.55%*4=14.2%的部分受到法律保护,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选项B,由于约定了利息,因此该借款合同属于有偿合同。选项C,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之外的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E,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借款合同。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C,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约定若将来债权到期,丙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则商品房预购合同生效,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购合同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而非附期限法律行为(附始期法律行为)。选项B,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是借款合同变更的原因。选项D、E,该商品房预购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其中价款包含的高额利息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A,债权让与为双方法律行为,因此要求甲乙就该转让达成合意。选项B、C,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①存在有效债权(选项B);②让与人对被让与的债权享有处分权(选项C);③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选项D,债权让与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选项E,《民法典》545条新增了第二款: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按照最高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即便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可转让,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都能取得债权,债务人不能对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债务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E,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B、C和D,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处分行为,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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