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公司类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1人以上50人以下
  •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
  • 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额的35%
本题来源:真题卷(三)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

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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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破产案件管辖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得指令下级法院审理
  • 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 C.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与债务人有关的行政诉讼管辖将受到破产程序的影响
  • D.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选项D,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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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直接兼任经理
  • C.董事会所有成员均须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委派
  • D.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2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选项C,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所以不存在监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这个情况,也就不涉及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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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对同一诉讼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称为协议管辖
  • B.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是特别管辖
  • C.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是指定管辖
  • D.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是专属管辖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项B,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选项C、D,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是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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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 A.警告
  • B.加处罚款
  • C.行政拘留
  • D.没收违法所得
  • E.吊销许可证件
答案解析
答案: A,C,D,E
答案解析: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选项A)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选项D)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选项E)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选项C)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选项B,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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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有(  )。
  • A.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B.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C.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E.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答案解析
答案: C,D,E
答案解析:成员权通进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述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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