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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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选项A、D)。(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合伙企业解散,没有规定必须2/3以上合伙人同意(选项B)。合伙企业经营亏损的,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散该合伙企业(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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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B、C和D,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选项A,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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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B,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C,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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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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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E
答案解析:选项B,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选项E,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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