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指定
  • B.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C.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又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 D.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B、C和D,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选项A,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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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速裁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 B.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 C.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 D.速裁程序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适用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选项C),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选项A);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⑥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选项B)。(3)速裁程序是对一审程序的简化(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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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行政许可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B.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内涵外延相同
  • C.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D.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D,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选项B,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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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甲在展销会上看到乙公司展台上有一款进口食品料理机,想起同事丙前几天说想买1台料理机,遂自作主张以丙的名义向乙公司订购1台该款料理机,约定货到付款。随后,乙公司将料理机快递给丙,丙签收付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为(  )。

  • A.效力待定
  • B.无效
  • C.可撤销
  • D.有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丙签收付款代表对甲行为的追认,故乙公司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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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房屋买卖合同签订3天后,双方结清房款并办理完过户登记。乙装修过程中,邻居告诉乙,该房屋内之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乙查证属实,遂找甲要求退房并请求赔偿损失,甲拒绝。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及效力状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房屋买卖合同因欺诈而自始当然无效
  • B.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 C.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
  • D.房屋买卖合同自办理完登记手续时生效
  • E.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题目已经明确“该房屋内之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因此构成“凶宅”;由于“凶宅”的观点属于民间普遍存在的民风民俗,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善良风俗”,受法律保护;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单纯沉默不构成欺诈,但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因沉默未披露获得利益,则构成欺诈。选项A、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选项C、D和E,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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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二)

兴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甲市Y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
2017年5月兴华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乙市F区(在乙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开发“F印象”项目。
2019年3月1日,兴华公司债权人刘某将其对兴华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并书面通知兴华公司。该债权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告,兴华公司仍不清偿。张某了解到:截止2019年3月底,以兴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26件,涉及标的额8000万元;兴华公司开发的业务只有“F印象”项目,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举步维艰。
2019年4月8日,张某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兴华公司破产申请。2019年4月11日,乙市中级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兴华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一是乙市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二是张某债权人身份不合法,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三是张某未能证明兴华公司资不抵债,兴华公司不具备破产的法定要件。兴华公司请求乙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张某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D、E,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人刘某有权将自己债权转让给张某,且已经通知债务人兴华公司,故对其发生效力。选项A、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选项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债务人兴华公司住所地更改为乙市F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要求2]
答案解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A、C和D,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题选项A中破产申请受理时间为2019年,龙游律师事务所提供中介服务发生在2014年,无利害关系;选项C中,为债权人提供中介服务,不属于利害关系;选项D中,为债务人提供审计服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年内,具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B,与债务人、债权人(张某)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E,现在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具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要求3]
答案解析:(1)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主要职权有:①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选项A);②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选项C);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是否继续营业;⑥管理和处分财产(选项D);⑦参加诉讼或者仲裁(选项B);⑧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⑨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⑩追回无偿转让的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选项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选项B,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选项D,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权为继续营业而借款,且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E,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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