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请写出设备制造厂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要求2]设备制造厂对此项投资业务确认的所得若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此项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要求3]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生物制药公司取得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要求4]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借:长期股权投资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0
   贷:库存商品1400000

[要求2]
答案解析:

①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要求3]
答案解析: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要求4]
答案解析: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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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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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税务行政复议期间,下列情形中引起行政复议终止的是(  )。
  •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的
  •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C.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 D.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选项D);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选项AC,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选项B,属于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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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下列关于新设企业税务登记表述准确的是(  )。
  • A.取消税务登记,以营业执照替代税务登记证
  • B.只向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C.仍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D.向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市场监督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选项CD,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市场监督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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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小规模纳税人的下列应税行为,适用3%的征收率的是(  )。
  • A.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 B.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 C.销售自建的不动产
  • D.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BCD,适用5%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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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份。
  • A.15
  • B.25
  • C.20
  • D.30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采取“限额开票、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纳税辅导管理期间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将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同时根据经营情况核定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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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设立。2018年4月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将2017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中的2000万元分配给股东、3000万元转增股本。并于2018年4月办理款项支付和转增手续。
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向企业股东分红:
①企业股东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那么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②企业股东如果是居民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那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向个人股东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分红时应该按照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向企业股东转增股本时,相当于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企业股东(上述②情形)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上述①情形)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扣缴。

[要求2]
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分红以及转增股本时,不发生纳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之后,然后进行分红以及转增股本的,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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