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企业股东分红:
①企业股东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那么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②企业股东如果是居民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那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向个人股东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分红时应该按照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向企业股东转增股本时,相当于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企业股东(上述②情形)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上述①情形)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扣缴。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分红以及转增股本时,不发生纳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之后,然后进行分红以及转增股本的,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发票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但下列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的经营业务主要有(任意4个即可):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7)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字样。
(8)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9)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