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四节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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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戚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效力为有效。尽管合伙人约定,对于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签订,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并且与戚某签订买卖合同的对方并不知道合伙人之间有约定,所以可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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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
选项A,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分类是针对出资人责任(而非企业对自己债务的责任)。
选项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一规定说明采取这种合伙组织形式需要执行公示制度。
选项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只是在“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中,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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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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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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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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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B、E,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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