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题干未明确指明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一般按普通合伙人处理。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A,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分类是针对出资人责任(而非企业对自己债务的责任)。
选项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一规定说明采取这种合伙组织形式需要执行公示制度。
选项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只是在“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中,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选项A错误。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除名退伙),选项D错误。

原始财产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积累财产,是指合伙企业成立以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