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B,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选项D,只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非善意取得)时,才能行使撤销权。

拓展练习

选项A、D,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选项B,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是一回事。
选项C,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A,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鉴定书)。该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单独诉请履行。
选项B,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系基于诚信原则产生,而鉴定书交付属合同明确约定的从给付义务,二者性质不同。
选项C,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主给付义务,支付价款与交付玉石为主给付义务,鉴定书交付为从给付义务,不得以此抗辩。
选项D,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合同生效之前,即合同的订立阶段。

选项A、C、D,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选项B、E,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选项A、B、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D,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选项E,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不导致保证合同不成立。
选项A、B,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选项C,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其担保范围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无约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选项D,超出登记金额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选项E,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只影响物权效力。
选项A、D,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负有向保证人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债务人没有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偿款项,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
选项B,本金及利息均属追偿范围。
选项C,诉讼费用若未实际发生不纳入。
选项E,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本案例的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