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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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而非债的担保。
选项B、C,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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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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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债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很可能影响到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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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C,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选项B、D,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单纯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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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2)选项A、D,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3)选项B,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选项C,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截至2024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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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1)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2)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3)民法典第587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则乙需要返还甲16万元,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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