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纯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4年1月1日委托丁加工厂加工烟丝,不含税成本价为600000元。2月5日加工完毕,全部收回,支付不含税加工费48000元,增值税税额6240元,丁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400000元,丁加工厂同类烟丝的售价为 2700000元。纯生公司将烟丝收回后30%作为库存商品用于直接销售,售价8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70%作为原材料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卷烟。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2024年3月10日卷烟加工完成1000箱,另发生生产成本240000元,委托戊商店销售,2024年8月18日收到代销清单,列示已售出200箱,手续费36000元,单位售价2260元(含增值税),向戊商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纯生公司对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假定该环节纯生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36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题至第(6)题。
[要求1]纯生公司支付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会计处理是( )。
[要求2]收回加工物资,入库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要求3]关于丁工厂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要求4]卷烟加工完成入库时,每箱的成本是( )元。
[要求5]纯生公司销售烟丝和卷烟对损益的影响金额是( )元。
[要求6]下列关于纯生公司收到代销清单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
A、
借:应收账款45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
-
B、
借:销售费用36000
贷:银行存款36000
-
C、
借:销售费用137820
贷:应收账款137820
-
D、
借:主营业务成本138720
贷:发出商品138720
本题来源: 第二节 应交税费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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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D
答案解析:
支付增值税税额为6240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烟丝收回后30%用于直接销售,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以低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相应的消费税税额计入成本,金额=400000×30%=120000(元)。另70%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卷烟,相应的消费税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金额=400000×70%=280000(元)。
[要求2]
答案:
B
答案解析:入库的库存商品成本金额=(600000+48000)×30%+120000=314400(元),入库的原材料金额=(600000+48000)×70%=453600(元)。
[要求3]
答案:
B,C
答案解析:对于受托方,加工费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对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针对劳务收入征收增值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
[要求4]
答案:
C
答案解析:入库卷烟的总成本=453600+240000=693600(元),每箱成本=693600/1000=693.6(元)。
[要求5]
答案:
C
答案解析:销售收回后30%的烟丝对损益的影响额=800000-314400=485600(元)。销售卷烟对损益的影响额=2260/1.13×200-693.6×200-36000-36000=189280(元)。总影响额=485600+189280=674880(元)。
[要求6]
答案:
A,D
答案解析:
收到代销清单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45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
借:销售费用36000
贷:应收账款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38720
贷:发出商品138720
借:税金及附加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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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企业计算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因此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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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缴纳本月增值税=120-(35+40-10)-2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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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当期应纳增值税=800 000-500 000=300 000(元),已经预缴600 000元,因此转出多交增值税3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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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选项C当选;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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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E
答案解析: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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