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内部控制审计严格限定在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审计意见覆盖的范围是: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对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针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2)不恰当。了解和识别内部控制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属于具体审计计划的内容。
(3)恰当。
(4)不恰当。穿行测试用于了解内部控制,不用于控制测试,即不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
甲公司聘请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相关情况如下:
(1)A注册会计师认为内部控制审计是测试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拟仅对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2)A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考虑了控制的影响后识别了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3)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采用的方式识别了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4)A注册会计师认为如果多项控制能够实现同一目标,注册会计师不必了解与该目标相关的每一项控制。
(5)甲公司在基准日前对存在缺陷的控制进行了整改,A注册会计师检查了整改当天控制运行有效,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要求: 针对上述事项(1)至(6),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对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2)不恰当。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注册会计师不应考虑控制的影响,因为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本身就是评价控制的有效性。
(3)恰当。
(4)恰当。
(5)不恰当。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基准日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存在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