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租用乙的房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后因租用的房屋年久失修,乙又无力维修,故甲提议乙出卖,乙同意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但甲过了1个月也未给乙回复是否购买房屋。此时丙愿意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乙、丙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以3.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丙。甲得知后,表示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乙不能将房子卖给丙。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要求1]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影响甲对该房的租用?并说明理由。
[要求2]甲是否对该房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影响甲对该房的租用。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要求2]
答案解析:甲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乙愿意以3万元价格卖给甲,但甲过了1个月都未进行回复,视为甲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立即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第九节 主要合同
点击去做题


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情形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选项A、C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汽车,总价款20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0万元,每月15日支付。甲公司按期支付6次共计120万元后,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停止付款,现甲公司已有2个月未按期付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到期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20%)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到期价款,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汽车总价款为200万元,全部价款的20%=200×20%=40万元,而甲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额=20×2=40万元,达到了规定限额,且催告后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80万元,或者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选项C: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选项D: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
选项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侯某和赵某于6月1日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6月10日侯某与银行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6月20日侯某和赵某去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6月21日侯某和赵某去房屋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6月25日赵某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侯某,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本题中,房屋为不动产,自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转移,选项C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选项A、B、C当选。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其余的赠与合同均可撤销,选项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作了明确约定,但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因故一直未使用,亦未支付剩余货款。收到货物两年后,甲公司才开始使用该设备,却发现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甲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义务的表达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检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在两年期间过后才提出质量不符合约定,人民法院不再支持。选项A、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