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九节 主要合同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选项A、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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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2019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20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22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因此,保证合同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要求4]
答案解析: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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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  )交付标的物。
  • A.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 B.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 C.出卖人履行合同时的营业地
  • D.买受人履行合同时的营业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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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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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 B.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 C.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
  • D.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选项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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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2024年1月1日,甲有一批货物正在由北京运往上海准备销售的途中,1月5日,甲与上海的乙就这批货物洽谈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货物卖给乙。签订合同时该标的物仍在运输途中,此时关于标的物的风险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有(  )。
  • A.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乙承担
  • B.标的物的风险在实际交付买受人乙之前是出卖人甲承担
  • C.如果甲在1月5日已知该批货物毁损但未告知乙,则应当是甲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 D.如果甲在1月5日已知该批货物毁损但未告知乙,则仍应是乙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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