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律师对固定资产的投保情况可能是不了解的,实施函证程序应考虑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程度;选项B,实施函证程序可以考虑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选项C,向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函证,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选项D,选择函证程序可以考虑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当选。

拓展练习

本题考查的是函证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选项A当选。

(1)不恰当。控制测试并不是必须要执行的,如果不信赖,则无需执行控制测试。
(2)不恰当。零余额账户也要纳入函证范围,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独立寄发询证函。
(4)不恰当。对未回函的积极式询证函不能仅以审查发运凭证和销售发票代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如果仍未得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包括检查相关合同协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发运凭证等。
(5)不恰当。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或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仅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6)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被抽盘的存货项目。


【答案】
(1)恰当。
(2)不恰当。询证函应该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不应该交由出纳代为发出。
(3)不恰当。按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4)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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