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纸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2024年4月3日,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该汇票上以甲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要求2]郑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要求3]孙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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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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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出票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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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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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纸质)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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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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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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