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选项A、B、C、D均当选。
【知识链接】
挂失止付
性质 |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而是一种暂时应急措施 |
程序 | (1)挂失止付后 3 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有效期 12 日,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可以挂失的票据 |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纸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A当选。

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选项A、C当选。
(2)依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票据。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选项B当选。
对人抗辩的情形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选项D属于对人的抗辩,不当选。

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背书不得附条件,其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选项B当选;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关于(纸质)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
背书附条件的 |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承兑附条件的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出票附条件的 | 票据无效 |

(纸质)票据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他们都不涉及票据权力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所以属于非转让背书。选项B、D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票据汇票的背书种类
种类 | 目的 | |
转让背书 (权利归被背书人) | 转让票据权利 | |
非转让背书 (权利归背书人) | 委托收款背书 | 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
质押背书 | 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 | |

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纸质汇票,无须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解题思路】

①怎么才算纸质汇票保证→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
②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已承兑,承兑人是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是被保证人。
2024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在本题中,出票日期2024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食品厂)、保证人(养鸡场)和背书人(面粉厂)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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