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上的粘接处签章。可通俗理解为:谁粘的谁签章。
【知识点拓展】
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保证票据的连续性,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理解为:拾票人若是想领用票据款项,首先会找到票据载明的支付地请求支付,因此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效率最高的拦截方式。
【知识点拓展】
公示催告的申请:

(1)票据性质:出票人为甲公司、承兑人是P银行,属于银行承兑汇票;(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知识点拓展】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罚息,银行会付款给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按期收回货款;
②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账户没有足够的钱,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知识点拓展】
支票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未记载的3选1(营业场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付款地未记载的为营业场所。

选项A、B,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选项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选项D,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知识点拓展】
背书的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