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

拓展练习
(1)票据性质:出票人为甲公司、承兑人是P银行,属于银行承兑汇票。(2)根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月12日,乙公司于2月13日提示付款,处于10日的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属于按期提示付款,持票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3)该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P银行作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无条件的付款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知识点拓展】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承兑银行必须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持票人可以按期收回票款。若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垫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②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若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其开户银行不负责垫款,将汇票退交持票人并出具拒绝付款证明。持票人可凭拒绝证明,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要求连带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及取得拒绝证明等的费用。

选项D,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拓展】
行使追索权:
① 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② 通知前手 :得到证明之日起 3 日内 ;
③ 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选项A、B、D,根据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将银行卡分为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和不能透支的借记卡,而借记卡又根据功能不同分为储值卡、转账卡和专用卡。选项C,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选项B,现金支票是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选项C,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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