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3章 第3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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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2)本题中贴现银行与承兑银行同城,贴现期不另加3天,贴现日是4月6日,汇票到期前1日是5月9日,共34天,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贴现期/360=300 000×3.6%×(34÷360)=1 020(元);(3)银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300 000-1 020=298 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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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26年6月5日)起算。
【知识点拓展】
票据权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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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知识点拓展】
支票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未记载的3选1(营业场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付款地未记载的为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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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D,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拓展】
行使追索权:
① 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② 通知前手 :得到证明之日起 3 日内 ;
③ 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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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选项A);(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选项B);(9)汇款人签章(选项D)。汇款人联系地址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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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而非2个月,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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