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款项(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选项A);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选项C); (5)个人贷款转存(选项D);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资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选项B);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知识点拓展】
个人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①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11 项 ) 个人合法款项;
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付款单位若在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要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③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知识点拓展】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①存款人更改名称→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②其他变更→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选项B,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个人、(异地)临时机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知识点拓展】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13.境外机构。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付现金等服务。

选项A,丙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企业,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选项B,甲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选项C,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选项D,公立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民办大学属于企业性质,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知识点拓展】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13.境外机构。

选项A、C、D,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选项B,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不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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