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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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业汇票
1.适用
(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2.付款期限
(1)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2)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3.票据行为采取的方式
票据行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票据行为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对于出票、转让等事项进行记载
4.签章
电子签名
5.交付
票据行为人拟交付票据时,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则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
6.任意记载事项
(1)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汇票无法进行背书转让。
(2)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汇票无法继续进行背书转让
二、出票
记载事项 | 内容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表明“××票”的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 √ (承诺) | √ | |
确定的金额 | √ | √ | √ (可授权补记) |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可授权补记)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三、转让背书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
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背书日期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不得转让”字样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4.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6.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7.票据贴现
在我国,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转让背书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票据已经进一步转让的,持票人可以依法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四、票据抗辩--人的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抗辩切断制度的例外情形:
(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提示】:
“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假如持票人在票据交付后才知道的,不适用该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此种抗辩。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支付结算中的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等,都是学习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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