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8-28 15:54:02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整套教材当中,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分值占比很高的重点章节,也是历年客观题与案例分析题的高频出题板块。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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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交付

票据行为人拟交付票据时,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则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

二、票据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背书

1.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继承、法人的合并、分立等)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3.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的款式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是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作该记载,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2)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票据、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4.贴现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非法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款应当相互返还。

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

四、票据保证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提示】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仅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

2.票据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被保证人前手的追索权

五、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2)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背书转让)取得票据。

(3)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4)受让人须付相当对价。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六、追索权

1.追索权的取得

(1)到期追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对于远期汇票来说,持票人可能在汇票到期前取得追索权。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被追索人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七、票据抗辩

1.对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抗辩切断制度

(1)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抗辩切断制度的例外情形:

①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②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提示】

“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假如持票人在票据交付后才知道的,不适用该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此种抗辩。

以上就是关于“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建议大家先搭建票据行为框架,再通过做题反复训练案例答题话术,不要孤立背诵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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