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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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人
申请的类型 | 申请人 |
破产清算 | (1)债务人 (2)债权人 【提示】: ①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享有破产申请权; 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 整、和解申请权; ③企业职工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 |
破产重整 | (1)直接申请: ①债务人 ②债权人 (2)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 ①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②债务人 ③其他债权人 |
破产和解 | 债务人 【提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 |
二、破产撤销权
1.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提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或对已设置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担保。
如果是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财产担保的,不能撤销。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危机期间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危机期间),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禁止撤销的个别清偿: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法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三、破产重整
1.重整期间:
(1)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但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冲突的职权仍应由管理人行使。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非企业重整中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1)分组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
②职工债权组。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组。
④普通债权组。
(2)决议规则:
①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减免的债务:
①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
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受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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