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关税、船舶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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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法
1.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确定,如下表所示:

2.关税法定减免税: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予以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内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6)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3.税收强制执行的中止与终结:
(1)税收强制执行的中止(满足之一):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或者暂无缴纳能力;
②第三人对税收强制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税收强制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④海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税收强制执行的终结(满足之一):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死亡或终止,无遗产或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②执行标的灭失;
③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④海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关税退还、补征和追征:
(1)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提示】
退还税款时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补征: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
(3)追征:
自缴纳税款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船舶吨税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部分):
1.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3.捕捞、养殖渔船。
4.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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