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会《会计》第十九、二十章: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202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的备考征程中,所得税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占据着极为关键的位置。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会《会计》第十九、二十章: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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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所得税
一、与单项交易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
1.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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