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2)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5-14 15:25:42

合同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连接各方主体的关键纽带,其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向来是考试的核心考点。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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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

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方式

(1)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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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保与物保并存的责任承担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

次承租人代为清偿的权利。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权

(1)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提示: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则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2)”的全部内容。学习过程中,建议将不同类型合同的特殊规则对比记忆,理清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各环节的法律要点。当考生真正吃透这部分内容,不仅能在考试中稳拿关键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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