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
《经济法》科目的合同法律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合同法律制度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各个角落,与企业及个人的日常经济往来紧密相连。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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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1.要约的认定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2.要约的生效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2.承诺的生效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提示:
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
提示: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支付违约金
①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填补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则是为了对违约方施加经济压力,以威慑潜在的违约行为,确保合同严格履行。
②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提示: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③恶意违约的处理。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适用定金罚则
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②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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