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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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装物押金计税规定
二、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其他方面的。
提示:
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计税依据为移送数量、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a.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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