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恒重点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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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项目 | 法律 | 道德 | |
二者区别 | 归属范畴 | 社会制度 | 社会意识形态 |
主要内容 | 权利与义务(且强调两者之间的平衡) | 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 |
实施 |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 |
二者联系 | (1)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 ||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区分标准 | 分类 | 内容 | |
根据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 | 授权性规范 | 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可以……”“有权……” | |
义务性规范 | 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 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如:“应当……”“必须……”“有……义务” | |
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如:“不得……”“禁止……” | |||
根据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 | 强行性规范 | 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 |
任意性规范 | 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 ||
根据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 确定性规范 | 内容已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 |
非确定性规范 | 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 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则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 |
准用性规范: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如:“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主体
(1)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①法人
a.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b.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c.特别法人: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
②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客体
(1)物:自然物(土地、森林)、劳动创造物(建筑物、机器)、货币、有价证券(汇票、股票、债券)
(2)行为:作为、不作为
(3)人格利益: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身权和配偶、亲属等身份权,以及组织的名称、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
(5)新型客体:个人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3.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区分标准 | 分类 | 举例 | |
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 行为 | 法律行为 | 意思表示作为核心要素,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事实行为 | 与表意无关,通常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的影响,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 ||
事件 | 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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