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了课堂张稳老师注会经济法票据法必背法条!2026年最新版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6-23 18:17:17

票据法是注会经济法的核心高频考点,也是主观题必考模块,法条细碎、易混淆,是多数考生的失分重灾区。为助力大家高效备考,之了君为大家带来了张稳老师注会经济法票据法必背法条,注会考生们,一起来下载学习吧。

推荐阅读:2026年注会专业阶段100天学习计划【6科汇总】之了学员免费下载

之了课堂张稳老师注会经济法票据法必背法条(2026年最新版)

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取得方式

1.依照“票据行为”而取得

依照出票行为、背书转让行为、票据保证行为、票据质押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的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依其他法律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3.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4.票据的无因性特征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如买卖等)”和“债权债务关系(如侵权之债等)”。

(1)依法作出票据行为后,基础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其“票据行为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2)银行承兑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3)基础关系合同的内容与票据行为的内容不一致,如买卖合同记载 100 万元,出票行为签发 200 万元,导致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应按照票据行为(200 万元)来确定。

5.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 以上为之了课堂张稳老师注会经济法票据法必背法条内容节选 △

……限于篇幅,之了课堂张稳老师注会经济法票据法必背法条不能完整展示,PDF完整版请大家点击页面 下载 按钮,登录后即可立即下载查看全部内容!2026年票据法备考无需死记硬背,结合案例理解法条适用场景,区分有效、无效、例外情形,通过刷题巩固考点,即可轻松攻克票据法难点。

点击下载资料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