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稳老师2026年注会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必背法条!点击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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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了课堂张稳老师2026年注会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必背法条
一、破产原因
(一)基本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即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权主体
(1)债务人可提出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可提出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①破产企业职工作为债权人可申请破产清算、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能提起破产清算。
(3)清算义务人只能提出破产清算。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五通七异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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