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稳老师2026年注会经济法合同编与物权编必背法条!之了学员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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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了课堂张稳老师2026年注会经济法合同编与物权编必背法条
一、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
(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物权变动
1.一般规则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
1.一般规则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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