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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级会计师考试三科学习难度最低的经济法,各位考生有没有开始备考呢?今天之了君跟大家分享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干货:代理,赶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特征
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注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注意】与“法定代表”进行区分。
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
1)种类
①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③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法律后果
①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1)种类
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③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法律后果
①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②由行为人承担的情形
未经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
③由行为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
1)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五、代理关系终止
【注意】作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终止。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总结】
1)“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关系没有影响;
2)“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将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以上是之了君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干货:代理的内容,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财会类干货,请关注之了课堂网站,之了课堂将会定期为大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