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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重点|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5-16 13:56:04

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已经进入关键的夯实基础阶段,同学们都开启学习计划了吗?今天之了君又来给大家传递能量,带着大家一起打卡学习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的相关知识点,你准备好了吗?一起来学习吧!

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度中级会计【每周一练】习题汇总

一、代理概述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中介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二、转委托代理

1.转委托代理的适用情形

(1)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事项,又不能联系到被代理人,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2.转委托代理的第三人

(1)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三、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种类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得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3.代理的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代理的撤销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被撤销的代理行为无效。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1.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 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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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相关知识点,结合此前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经济法》第一章:总论(1)一起学习,效果更好哦!更多中级会计备考干货资料就在之了课堂官网,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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