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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3)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7-14 15:40:22

中级会计备考的艰辛是毋庸置疑的,而你现在,离成功彼岸越来越近。再坚持一下,苦尽一定甘来~那今天,就继续跟随之了君一起复习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知识: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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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

1.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2.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 。

3.作用

(1)保障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为满足其需要,合乎约定的使用和收益;

(2)独占、排他性支配;

4.特征(例如)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土地或房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者;

2.客体:(如)耕地、林地、山岭、草原等不动产;

3.经营内容: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用益;

4.取得:可基于继承和法律行为(合同、互换、转让、招标等);

5.流转: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将经营权或从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利移转给他人;

(1)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经营权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建筑物: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墙垣,足以避风雨供人起居出入之构造物。

2.权利

(1)占有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

①转让;

②抵押;

③出租;

④互换、赠与、出资。

3.附属行为

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养殖、种植花木等。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义务

(1)支付土地使用费。

(2)合理使用土地。

(3)归还土地、恢复土地的原状。

四、宅基地使用权

1.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2.无偿取得、永久性的权利;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3.禁止流转

例外:

(1)可继承;

(2)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

①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③受让人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

五、居住权

1.指按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设立居住权的应进行登记;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六、地役权

1.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设立地役权应订立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本期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有疑惑的地方赶紧听课巩固哦~每每临近考试时间,考生们就总会忐忑不安,觉得自己还没准备好。那就赶快来之了课堂,冲刺提升,从容面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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