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中,合同法律制度是整本教材分值占比最高、考查最为灵活的核心章节,也是考生备考的重难点模块。本章法条内容细致繁杂,考点覆盖单选、多选、判断及不定项选择题,综合性极强。本文之了君就结合2026年最新教材变动,梳理本章开篇核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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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1.属于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1)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例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
(2)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3)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编及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2.不属于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要约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时间
对话方式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以下情形不得撤销要约: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即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其中包括一旦受要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3)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3.承诺的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生效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与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的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使用格式条款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等。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随堂测试】
1.(单选题)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信件,欲购买十件绣花窗帘,1000元一件。6月2日,乙公司收到了信件。6月3日,甲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结果因为天气原因6月5日才到达。6月4日乙回复甲称“只有印花窗帘,800元一件”。6月6日甲回复不购买该窗帘。甲发出要约的失效日期是( )。
A.6月6日
B.6月3日
C.6月4日
D.6月5日
【答案】C
【解析】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于6月4日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选项C当选。
综上,合同法律制度基础内容是攻克本章重难点的关键前提,也是拿下经济法高分的核心保障。考生需精准区分基础概念、厘清法律适用规则,规避易混易错考点。熟练掌握本节梳理的开篇核心知识点,能够为后续学习合同履行、保全、违约责任等进阶内容筑牢根基,高效完成本章系统化备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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