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六章:票据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7-23 15:39:52

票据法律制度是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的核心重难点,属于金融法律制度的关键板块,历年考试分值占比高,是主观题高频考查内容。本章法条细节繁琐、专业术语较多,易混淆考点密集,侧重考查考生的理解与活用能力。本文将系统梳理本章核心考点、易错要点与备考重点,助力考生精准高效备考。

2026中级会计新教材重点知识梳理(全章节)含实务/财管/经济法

2026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六章: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①票据关系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提示】在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②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四种票据行为分别是出票行为、承兑行为、背书行为和保证行为。

③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④票据义务: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责任(即票据义务),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2.须经承兑的票据在承兑前,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非票据义务人,不承担票据债务。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也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三、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法人、其他组织的票据行为能力一般不受限制。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签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影响: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分为6类,票据记载事项以及具体要求如表所示。

记载事项

具体要求

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或票据行为失效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由当事人任意记载、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

不生票据上效力记载事项

记载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其他法律上效力

无益记载事项

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视为无记载的事项

有害记载事项

一旦记载会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

四、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1)取得票据的情形。

①合法取得。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a.出票取得;b.转让取得;c.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②非合法取得。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①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持票人自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权利的,属于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出票取得是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

②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前者主要是通过背书转让、承担票据的保证责任等方式取得的票据权利,后者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继承、赠予、公司合并与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如表所示。

2026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经济法》第六章:票据法律制度

​五、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

①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②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④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

⑤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六、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

2.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3.伪造票据的效力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七、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八、汇票

1.分类

(1)依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缺少一项则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上述绝对记载事项外,还必须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2项内容。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①付款日期;

②付款地;

③出票地。

3.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4)背书绝对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背书相对记载的事项为背书日期。

(5)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4项内容。

(6)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7)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

4.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4)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5.保证

(1)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6.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 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7.追索权

(1)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随堂测】

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属于即期汇票的有(    )。

A.见票即付的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C.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

D.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

【答案】ACD

【解析】

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注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选项A、C、D当选。

综上,票据法律制度考点细碎、综合性强,是拉开经济法考试分数的关键章节,贯穿单选、多选、判断及简答、综合各类题型。考生备考需摒弃死记硬背的模式,精准区分各类票据的适用规则、权利义务及特殊情形,结合案例吃透核心法条,针对性攻克易错考点,扎实掌握本章应试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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