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张三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与其妻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进行交易,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五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A.王五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 B.王五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
  • C.王五应以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D.王五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题来源: 2026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1%的限制条件。

选项B不当选:除非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王五必须先向监事会(而非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

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王五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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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当选: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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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当选: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一旦转入债务人账户,即成为债务人财产,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仅能主张债权。21000元款项的支付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甲公司当时已具备破产原因,无正当理由单独向丙清偿,构成《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1000元款项的转账发生于2026年1月31日,法院已于2025年11月29日受理破产,且管理人已实质接管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丧失财产处分权,该转账不属于破产受理前的个别清偿,不适用破产撤销权;管理人应主张该转账行为无效,而非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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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李某人身受到伤害”和“张某人身受到伤害”,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但是均为人身伤害,为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因此是普通共同诉讼。

选项C、D不当选:张某属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单单只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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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作为企业经理,下列所述乙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
  • A.乙擅自将企业的50万元资金借给自己的同学丙
  • B.乙在某次加班后将公司电脑带回家之后未还给公司
  • C.乙经过甲同意后,从事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D.乙将企业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在股市上获利后,立即归还给企业
  • E.乙和丙签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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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A当选:逃税罪客观行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选项B当选:逃税罪入罪标准:数额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本案12万元、占比12%,满足条件。
选项C当选:首次逃税满足数额比例,经税务追缴通知后不补缴、不缴滞纳金、不接受处罚,成立逃税罪。
选项D当选:税务人员相互勾结、配合逃税,成立逃税罪共犯。
选项E不当选:税务人员单纯放任、佯装不知不征税,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成立逃税罪共犯。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当选:普通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选项B当选: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案件,应当移送中院。
选项C当选:若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新类型疑难、法律适用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基层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院。
选项D当选:中院一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无期、死刑案件等。
选项E不当选:缺席审判程序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非基层法院。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A当选:自行辩护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享有此项权利。
选项B当选: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选项C当选: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人不可。
选项D当选:一名被告人可委托1~2名辩护人。
选项E不当选: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同案或事实关联被告人辩护。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一审普通程序: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3个月。
选项B当选: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选项C当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依法延长3个月。
选项D当选:边远地区重大复杂、集团、流窜、取证困难重大案件,可延长3个月。
选项E不当选:刑事案件一审审理期限符合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并非最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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