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的特征)。选项A不当选,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选项B不当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当选,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债能力,这是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选项D不当选,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管理和利益分配主要由合伙协议规范,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很少,具有高度灵活性。

本题考核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服务贸易)。选项A不当选,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实行统一的备案登记制,而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予以管理。选项B、D不当选,选项C当选,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的国际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两者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则。注意,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中,商业存在模式适用《外商投资法》,其他三种模式适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非“均适用同一套管理规则”。

本题考核委托代理(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方式、委托与代理的关系)。选项A当选,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选项B当选,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选项C当选,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者应予区分。选项D不当选,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本题考核公司的类型(子公司与分公司)。选项C、D不当选,分公司不能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本公司委派。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根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1)上市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选项C当选。(2)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选项A当选。(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选项B当选。(4)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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