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6年《中级经济法》第三次万人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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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本题中“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说明甲和乙互负的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甲先付款,属于先履行义务一方;“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说明乙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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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若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选项A、C、D当选。
【知识链接】
质押背书总结
概念 | 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 |
过程 |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 |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 |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 |
背书人履行了担保的债务 | 被背书人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 |
记载 | ①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总结】票据上质押字样(文句)+签章→票据质押 | |
处分 限制 |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补充】如果记载“质押”文句,其后手可以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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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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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张某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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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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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款项。(1.5分)本题中,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0.5分)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本题中,A银行拒绝付款但已经承兑,为承兑人,戊公司有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甲公司为出票人,丁公司为背书人,戊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0.5分)乙公司属于被伪造人,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票据,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0.5分)丙公司属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未背书和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0.5分)
[要求3]
答案解析:丙公司将私刻的印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伪造行为。(0.5分)根据规定,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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