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15日,董事会发出出资提醒函。截至2025年3月15日,股东赵某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于4月1日发出催缴通知,给予宽限期至6月30日。赵某期满仍未出资,董事会于7月10日作出股东失权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董事会无权直接作出股东失权决议
  • B.若赵某对失权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C.失权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 D.赵某在失权后仍可通过补缴出资恢复股东资格
本题来源:真题卷(一)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股东或者发起人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的缴纳出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或者该发起人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或者该发起人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即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答疑引导
立即咨询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直接限制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甲(女)5岁时父亲去世,其母亲与乙再婚。婚后,乙对甲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下列关于甲成年后对乙有无赡养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对乙负有赡养义务,因为甲与乙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 B.甲对乙负有赡养义务,因为继子女对继父母都应尽赡养义务
  • C.甲对乙没有赡养义务,因为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 D.甲对乙没有赡养义务,因为他们之间属于非婚生父女关系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相互间发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撤诉和缺席判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前提出
  • B.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 C.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D.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 E.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选项A,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选项B,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选项D,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委托乙出售房屋,并向乙出具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乙的代理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的有(  )。
  • A.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B.乙不知甲意外去世,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卖给他人
  • C.乙以甲的名义与委托其买房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D.乙与丁恶意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丁
  • E.乙在甲取消委托后,仍向他人出示尚未被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售出房屋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自己代理(效力待定),是指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选项B,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选项C,双方代理(效力待定),是指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选项D,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效)。选项E,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在重整期间,若债务人经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则下列由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 A.解聘原销售经理
  • B.用新取得的营业收入支付管理人的报酬
  • C.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 D.向股东预分配重整期间的股息红利
  • E.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答案解析
答案: A,B,C,E
答案解析:选项A,解聘销售经理属于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的职权包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选项B,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新取得的营业收入属于债务人财产,因此可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D,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选项E,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