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选项A、B、C、D均当选。

拓展练习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选项A、B、C、D均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选项A当选。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选项B当选。

可以退还相应的契税。
应提交的资料: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7000+(280-1000×4%)-1000=6240(万元)。
开发成本=8000(万元)。
开发费用=200+(6240+8000)×5%=912(万元)。
转让环节税金=150(万元)。
加计扣除的金额=(6240+8000)×20%=2848(万元)。
可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6240+8000+912+150+2848=18150(万元)
增值额=27000-18150=8850(万元)。
增值率=8850÷18150×100%=48.76%,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850×30%=2655(万元)。

抵债部分的写字楼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000×80%×(3/5+1/5)=512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3/5+1/5)=4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120+4000)×10%=912(万元)。
销售收入=15000÷[3/5÷(3/5+1/5)]=2000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1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5120+4000)×20%=182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5120+4000+912+216+1824=12072(万元)。
增值额=20000-12072=7928(万元)。
增值率=7928÷12072×100%=65.67%,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7928×40%-12072×5%=256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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