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对于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拓展练习
选项C,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故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依据。

选项B,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将开发房地产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成本中不包含此部分利息支出,而是要将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按规定扣除。


选项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E,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种情况。
(1)能取得评估价格的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①评估价格;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重置成本价: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筑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①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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